在中国,投资银行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中国资本市场十余年的发展史表明,投资银行已成为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主体,投资银行也就是实际意义上中国的投资银行,中国的投资银行业务在80年代就已开展,当时的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中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一些证券公司在一定层次和程度上扮演投资银行角色。到目前为止,国内已经有九十多家投资银行、2600多家营业部。粗略划分,十年风雨的中国投资银行发展到目前已经经历了数量增长时期、蓄势整理时期、大规模重组规范发展时期。
一 中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程
1.1 放量增长时期(1985---1996)
在中国,投资银行与证券市场的开始一直是在悄然无声的进行着。中国投资银行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是1985年成立的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此后,中国投资银行从无到有,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成长而迅速扩张。1990年深沪两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中国投资银行业正式登上了中国经济的舞台。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证券经营机构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高额收益,市场也没有严格的准人限制,银行、信托公司等竞相挤身证券业。到1996年底各类投资银行拥有营业网点2600多家平均每家拥有营业网点6家,430家投资银行与兼营机构共同拥有的总资产为1600亿元,平均总资产每家3.72万元,平均净资产不到5000万元,平均资本金仅为2000—3000万元。
从结构层次来看,中国投资银行已基本上形成三个层次:全国性投资银行、地方性投资银行、兼营性投资银行,其中全国性投资银行主要是华夏、南方、国泰、海通等几家大投资银行,地方性投资银行主要是各省、市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办的专营证券机构,兼营投资银行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的证券营业部。
1.2 蓄势整理时期(1997---1998)
1996年中国实行了银证分离,规定了分业经营的模式,中国投资银行业格局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调整,各商业银行分行下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均撤销,只保留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信托投资公司并经营证券业务,各省人民银行兴办的投资银行独立为省级投资银行;同时一些投资银行通过兼并重组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规模得以迅速扩张。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形成了投资银行专营与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的格局,截止1998年底,专营证券的公司96家,信托投资公司243家,财务公司69家,融资租赁公司16家,证券营业部总数2440家。从规模大小看,差异很大。有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全国性大投资银行,也有注册资本仅1000万元人民币的“袖珍投资银行”。就专营投资银行而言,平均注册资本不过2—3亿元人民币,约有20家注册资本金尚低于3000万元;就兼营而言,各地方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规模普遍很小,多数仅几个营业部。
从网点布局来看,主要分布在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级以上城市,全国性投资银行摊子很大,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在各大城市设在分公司,大部分中小投资银行主要在自己所处的直辖市或各省省城开营业网点,深圳和上海是投资银行网点最为密集的地方,几乎所有的投资银行都在这两城市设有营业部或管理总部。
从业务经营看,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各家投资银行都在经纪、自营、投行三大传统业务上展开争夺,三大业务对利润贡献比平均为40%:28%:18%。其他收入(主要是保证金息差收入)尚占14%, 投资银行全行业盈利与亏损步调基本一致,呈现一荣惧荣,一损惧损态势,盈亏程度基本与券商的规模正相关。从证券业的集中度来看,证券业出现了越来越集中的趋势,利润平均化初现端睨。据统计,97年排名前十位投资银行分占了一级市场承销业务70%左右的份额,二级市场上排名前十位的投资银行占据了31.16%的份额;1998年排名前六位的投资银行一级市场份额高达52%,二级市场交易额几乎占总交易额的50%。各投资银行机构出现重组与分化,一小部分实力强大的投资银行兼并经营不善的投资银行,从而占据大部分市场,而大部分中小投资银行则以特色业务取胜,对市场进行分化占领。
1.3 大规模重组规范发展时期(1999年开始)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直接促成了中国投资银行发展进入大规模重组规范发展时期。
首先,《证券法》规定的中国投资银行实行分类管理,综合商和经纪商的划分直接促使投资银行掀起增资扩股的热潮。尤其中小投资银行期待通过增资扩股尽快将自己由地方性、经纪类小投资银行变成全国性、综合类投资银行,领到主承销商通行证,使自己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展。而原本达标的投资银行们,则欲在国内外进一步做大业务,扩充实力,继续保持同行业领先,并纷纷制造“航空母舰”型大投资银行,向国际迈进。
其次,《证券法》从法律上规定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加速了证券业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经营的步伐。由此又诞生了一批由信托重组而成的大型投资银行。例如,1999年10月重庆市的信托公司、财政证券、证券交易中心共同重组成为西南证券;最著名的就是由四大商业银行与人民保险下属的五家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职能部门合并为一家拥有174家营业部,45亿人民币注册资金的中国最大投资银行-----银河证券。另外,许多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期货交易所等也都在进行重组成为投资银行。目前,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投资银行已经呈现地域集中、产业集中的特征。
二 中国投资银行发展的特点
如果严格按照罗伯特·库恩对投资银行的定义来理解的化,在中国现有的投资银行里,能够勉强成为投资银行的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综合性投资银行。但是中国资本市场与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的发展造就了将近100家投资银行机构与将近300家证券经营机构,这些机构的发展历程就是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历史。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史同欧美等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相比有着鲜明的特点。
2.1法律环境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中国证券市场与投资银行在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一直是制约中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从1984年飞乐音响股份成立开始,关于证券方面的立法就一直没有能够跟上市场的节拍,更不要说去引导市场了。在证券交易所运行将近3年后,1993年4月22日,《股票发行与 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才正式颁布实施。1998年12月29日,酝酿5年多的《证券法》终于获得人大常委会的通 过。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此时,中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快10岁了。
由于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中国证券市场与投资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首先,由于法律、制度的不配套,造成许多在国际上通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在中国无法开展,致使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在中国还处于朦胧阶段,连在世界上已经十分成熟的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普通业务在中国还是空白,《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因为它们的约束造成投资银行在兼并收购工作中步履为艰;其次,由于法律制度对投资银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违纪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处罚,从而导致了投资银行、上市公司联合造假、虚假上市、内幕交易等一系列违规行为的泛滥,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红光、郑州百文的用虚假信息骗取上市就是典型的例子;再次,法制环境的滞后,没有司法的介入,导致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强有力的保证,对于证券交易和证券发行方面的违规现象的处理和处罚缺乏力度,甚至还可能出现处罚的暗箱操作,从而纵容了投资银行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的投机作风,几度在中国证券市场掀起风波。例如,1992年8月10日,深圳发售1992年新股认购抽签表,出现百万人争购 抽签表的场面,由于工作人员作弊,私留抽签表,造成股民游行请愿,发生震惊全国的“8.10风波”。 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中,有部分股份是不能上市流通的,包括转配股,但是1995年长虹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竟然将长虹转配红股私自上市流通,后来的处理只是长虹股票停牌。法律的空白使得投机者无所畏惧,这些违规事件只是中国证券发展中违规现象的冰山一角而已。
2.2行政干预在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由于法律与制度的相对滞后,中国的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的发展过程主要是靠国家的行政指令来引导的,在中国证券市场中,“有一只无形的手”牢牢控制着市场节奏,这只“手”不是市场调节,也不是法律规范,而是行政干预。在中国,市场与法律在证券市场上的地位远远不如行政命令有效,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特色。
曾经经历了5000年封建统治的洗礼的中国,人治思想深入人心,几十年计划经济又使中国经济充满了行政色彩,在改革开放的20年中,行政干预的影子仍随处可见,在证券市场的表现更为明显。行政干预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在中国这样一个证券市场发育不很完全的国家,行政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维护了资本市场的相对稳定。但由于行政干预具有浓郁的人治特征,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渐规范与完善,行政干预的弊端正在逐渐显现。
首先,过度的行政干预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制度基础,但行政干预的随意性很难造就稳定的市场环境,反而会使证券市场动荡加剧。一方面,受人为因素的左右,某些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追求本部门的利益或业绩,常常会作出一些不合理的干预。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企业要争取业务和融资机会,必须经过各级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批,既影响了效率又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例如康赛集团在上市过程中,通过“内部职工股”的交易就将两名部长级干部拉下了马,大批地方干部栽在这一家上市公司手中。《证券法》出台后,中国加大了对证券犯罪的调查力度,许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纷纷“落马”,多数都是因为重权在握,在从事证券管理的时候以权谋私。
另外,由于中国证券市场规模较小,企业争取上市呈现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态势,许多地方政府也将本地企业上市数量作为其主要业绩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又是上市审批权的掌握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造成了投资银行业务竞争的不公平。特别使政府为了其重点企业能够上市,参与或默许了企业和投资银行机构的作假行为,严重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证券监管更加困难。例如在最近被暴光的郑州百文虚假上市和虚假财务报表一案中,政府是难逃其责的。